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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省沿海地区渔业安全“港长制”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0 21:49:34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粤农农办〔2021〕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省安委办工作部署,全省14个沿海市123个渔港(渔船停泊区)已建立渔船安全“港长制”,由区领导或镇委书记、镇长任港长,镇村干部分片包船、定人联船,建立联合执勤点,实施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渔业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渔船编组跟帮生产制度,依港管人管船管安全责任,落实“不安全、不出海”6个“100%”要求。

  现公布全省沿海地区渔业安全“港长制”名单,请各地市督促港长牵头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打通渔业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

  附件:全省沿海地区渔业安全“港长制”名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相关附件:全省沿海地区渔业安全“港长制”名单.xlsx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498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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